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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检验检测认证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检验检测认证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宁波国家高新区内依法、依规成立,从事检验检测、校准,认证、认证咨询工作的机构、企业、实验室和行业内有一定声望的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做大做强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挥专业协会的中介规范作用,推进宁波高新区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区域为宁波国家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政策调研、组织宣传、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承办委托、咨询服务、校企合作、行业自律、行业协调。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宁波国家高新区内,从事检验检测、校准,认证、认证咨询等工作的机构、企业、实验室;


(四)宁波国家高新区内,从事检验检测、校准,认证、认证咨询等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社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向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参加与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活动的权力;

       (三)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参与讨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查,并经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组织: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当选理事或以上职务的团体会员,应指定本单位专人作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实际履行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的相关职责,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不在本地区或本单位任职,则自行解任并由其所在单位再推荐一名人员接替工作,提请下一次理事会审议。

(三)当选理事或以上职务的个人会员,如遇工作变动不在本地区任职则自行解任。

 (四)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必须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与会议,有事不能参加应请假,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以上会议者,由秘书长报请理事长批准,按自动退出职位处理,并提请下一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请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人员名单,交大会审议、通过;

       (三)授权协会秘书处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和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延期一年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理事长会议制度。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届满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查,并经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主持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会议审议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理事长会议以上批准实施;

(二)受理入会和退会申请;

(三)审查、核对入会资料,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向会员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五)负责协会的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事项;

(八)负责每4年一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置一位监事。从单位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中选举一位作为监事。监事代表会员大会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工作报告。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四)列席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五)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和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应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质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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